依据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救治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赣财社字〔2023〕9号)文件要求,现将新冠病毒感染财政兜底补助方案公告如下:
1.财政补助时间限于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住院的医保患者。
2.财政补助范围:医保患者因新冠病毒感染住院,并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第十版)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患者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于新冠病毒感染以外的基础病、合并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财政不予补助。
3.财政补助对象:限于本地参保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人员及异地医保人员。
4.所需出示或提供的材料:①发票原件;②出院记录;③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本人有效的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农行或建行);⑤死亡患者的被委托人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属关系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银行卡账号及开户行(农行或建行)。
材料上交时限:2023年8月2日至8月31日止。
材料上交地点:医院住院部一楼医保办八号窗口(节假日除外)。
5.审核认定时限:上交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医院将按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比例补助患者,逾期视作自动放弃补助。
6.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一12:00
下午:14:00一17:00
咨询电话:0796-8259539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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