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
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安全秩序,防范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医疗机构应当采取设立统-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四、为防范医疗机构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实施安全检查制度,对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及随身物品实施安检。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进人;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人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五、进入医疗机构人员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不得携带刀具、斧头、棍棒等禁限器具及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物品,并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管制器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六、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侮辱、恐吓、威胁医务人员的;②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
③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④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进人医院的;
⑤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的;
⑥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的;
⑦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
⑧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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